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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专业性与可操作性很强的地方生物质发电规划
国家能源局2016年发布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分别针对华北、华东、东北、华中等不同重点省份规划了2020年700万千瓦的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2017年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分省规模的布局,并将2020年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调整到了1312万千瓦。所以,对于我国近期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从国家层面已经规划得很具体,但地方层面却没有结合自身农林生物质的资源禀赋,制定对应的配套计划、实施方案和执行细则,或者没有对规划进行客观评估,以进一步指导地方省份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科学、合理、有序建设。
地方农林生物质发电向燃煤发电转移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火电审批权下放对生物质发电没有太大影响,但从环境管理角度而言,应将生物质发电纳入火电整体规划之中,或单独形成生物质发电规划。目前,一方面省级政府没有对地方生物质综合利用或生物质发电引导的规划,另一方面地方对生物质发电又具有较大的兴趣。部分省份对生物质发电曾有过指导意见,例如“原则上每个县发展一个生物质发电项目”,但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按照原则去做。在没有实际分析区域生物质供应能力的前提下,部分农业县建设2~3个生物质电厂,最终导致生物质电厂没有生物质可烧,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还有些企业在生物质供应不足或发电盈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会存在向燃煤发电转移的可能,造成与产业政策不符的现象。
缺失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专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标准》(GB13223―2011)规定,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所以,目前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执行的排放标准是根据锅炉出力分的,分别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这对于同一个行业,本身就是不太合适的。在2018年7月专门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到了我国环保法规存在的问题之一: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没有定期进行评估。
成本问题成为制约农林生物质发电的主要因素之一
与农林生物质发电成本相关的主要有三方面:原材料、设备、补贴,成本问题容易导致发电越多亏损越大,上网电价难以支撑生物质能发电厂的正常运营,从而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农林生物质收购价偏高、部分省份秸秆还田过量、秸秆收储站运行困难等均成为原材料问题的典型。例如:华东某农林生物质发电厂吨秸秆到厂价300元左右,综合发电成本达到0.95元/千瓦时;秸秆还田过量不仅增加了土壤富养化、影响水资源的可能性,更增加了秸秆收储和能源化利用的难度;农林生物质发电厂的分布失衡导致燃料竞争激烈也是原料问题原因之一,甚至跨市、跨省竞相收购,例如,某省份部分农林生物质发电厂年消耗秸秆量低于设计值的12%甚至更低[4]。设备缺乏专门燃用农林废弃物的锅炉,现有设备容易造成稻麦秸秆给料卡堵从而导致电厂效率偏低。目前对于农林生物质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以及完善和落实程度也成为制约其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核心技术与设备仍然依赖进口
我国虽然有研究机构在研制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但到目前为止,并未完全掌握农林生物质发电关键设备的核心技术,用于秸秆焚烧发电的锅炉、秸秆的预处理及燃料输送系统的技术和设备主要来自国外进口,成为制约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完全“中国制造”的因素。同样,对于生物质气化发电,可燃气的除尘脱焦技术,燃气发电技术以及废水处理问题,这些都是推广气化发电技术的障碍。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将会长时间受制于国外企业。
相关思考与建议
强化地方农林生物质发电规划执行与评估工作
围绕国家层面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实施指导意见,在既定的省级农林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与布局基础上,加强省级政府对农林生物质发电规划的编制,提高市级政府的执行力。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并适度开展对相关规划的评估工作,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一步合理调整,做到有序建设、科学发展。在环境保护层面,要加强对地方环境影响评估的指导,同时要像对燃煤电厂监管一样,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督查,免得出现布局混乱、鱼目混珠的现象。
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相关的排放标准体系
由于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逐渐增多,发展空间巨大,已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主要力量之一。所以,有必要制定适合农林生物质发电特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形成定期评估制度,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纽带,制定相应的农林生物质发电达标排放技术指南、规程规范等。对于近期有专家提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超低排放”的观点,需谨慎对待。由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锅炉和烟气特征,当前重点地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勉强能达到,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尤其是氮氧化物排放。所以,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实施超低排放需要在客观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讨论。